一错再错!涉赌人员阻碍执法 五名男子获拘留!
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,任何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都是在挑战警察的执法权威、更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。执法权威不容挑战,法律尊严不容藐视!对阻碍执法行为零容忍,坚决依法严肃查处!
2018年12月4日21时1分许,沙河派出所接110指令:在沙河镇某村有人赌博。值班民警迅速组织警力,赶赴现场。
在该村一出租房内,张某林(男,42岁)与王某平(男,28岁)、齐某宏(男,33岁)、李某甫(男,41岁,)、王某刚(男,35岁)等五人利用扑克牌通过比点数大小的方式正在进行赌博,被沙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。
民警依法表明警察身份,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执法,涉赌人员王某刚为了逃避处罚,采用辱骂、推搡的方式,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。
莱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第一时间介入调查。经沙河派出所与治安大队联合查证,王某刚赌博、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成立,张某林、王某平、齐某宏、李某甫的行为已构成赌博。12月5日,五名违法行为人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。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: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,是指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拒绝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,包括办理案件,调查取证,也包括接警处警,处理纠纷。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方式多种多样,一般表现为无理纠缠、吵闹、谩骂、侮辱、围攻、拉扯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。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,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;有的是与工作人员有私怨,趁机发泄、报复;有的是为了袒护他人;有的是为了逃避处罚;等等。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,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。
实践中常常发生一些以“软对抗”的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现象,表现为行为人没有以直接对抗的方式妨害公务,但导致行政执法无法顺利进行。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,情节严重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。“软对抗”的危害后果比较抽象,在物质上可能无法估量,但是在行为后果上使执行公务活动正常秩序受到影响,执行公务工作不能顺利进行,执行公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。
为什么不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:
(一)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;
(二)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;
(三)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、搜查、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、场所的;
(四)对执行救人、救险、追捕、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;
(五)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。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更多猛料!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官方微信(ytdaily)
下载 大小新闻客户端
